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打官司,离婚案办理

新闻中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萧云阳
  • 电话:0851-86646298
  • 手机:13984387856
  • 传真:0851-86646299
产品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案例 »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产品/服务: 浏览次数:2954刑事诉讼 
单 价: 面议  询价
最小起订量:   订购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上一个最新案例     下一个最新案例»
详细信息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2.刑事上诉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刑事上诉状”。

②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上诉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写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2)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

3)事实与理由

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可以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对所犯之罪定性错误等等来进行论述。

4)尾部及附项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名,上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上诉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时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上诉状例文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常明,男,东乡族,19921010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9210102533,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果园乡奴拉芒村六社14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330日被刑事拘留,5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诉人只是帮助马鹏翔在20123月份的一部分买卖外汇的交易中数钱(2月份上诉人还没有到青田)。上诉人没有参与策划这一犯罪活动,更没有明确的外汇交易对象。上诉人的主要活动也就是在所住的青田名人宾馆8316房间内帮忙数钱。相比较而言,上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刑法第27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一审判决书也认为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判处上诉人3年有期徒刑仍然偏重。

二、上诉人虽有帮助非法交易的行为,但没有从中非法营利

上诉人虽然马鹏翔邀请后青田帮忙,无意之中参与了帮助他进行外汇交易的犯罪活动,但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即除了吃住的费用是马鹏翔支付之外,上诉人没有在马鹏翔进行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中收取任何报酬由于自己没有资金也没有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购买外汇,所以也没有从中非法营利。

刑法52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22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可“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从上诉人的犯罪情节,罪行的危害程度很轻、主观恶性不大,其非法所得几乎没有对上诉人处以20万元的巨额罚金,也缺乏依据。同时,上诉人是刚步入社会的青年,目前本人生活尚有困难,而且家处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父母收入也仅够糊口。罚金数额如此之大远远超过了上诉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实在无法缴纳

三、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上诉人今年21岁,以前在老家一贯忠厚老实、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因自己年轻,缺少学校的系统教育,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判断力,一时糊涂促成大错。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也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年轻无知,一开始还以为自己只是帮朋友数钱,够不上犯罪。经过审判说法,才认识到自己确实是参与了犯罪活动,上诉人愿意认罪服法。但是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犯的仅仅是轻微辅助性的犯罪、并非暴力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这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显然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的以上情节因素,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使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37

询价单